面試時承諾高薪、入職時反悔 用人單位須賠償應聘者
2022年11月08日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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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面試時,公司承諾月薪為2.5萬元。為此,我毫不猶豫地辭去了原有工作??墒?,當我到該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準備簽訂勞動合同時,卻被告知實際月薪僅有2萬元。因此,我拒絕入職且拒簽勞動合同。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否要求該公司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答:你可以要求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因為,該公司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給您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p>
此外,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5622號民事判決書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入職前就工資待遇的協商屬于訂立勞動合同的必要過程,在此階段,用人單位雖未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合同甚至未發出正式要約,但仍然應當誠信招工,就工資待遇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應當恪守承諾?!痹摫硎霰砻?,公司在面試中已經與您就薪資待遇問題達成了一致,然而在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反悔,實際薪水低于面試時的承諾,該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若您有證據證明公司在面試中已經與您就薪資待遇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您在此過程中因合理信賴產生的經濟損失。